| 决定书文号 | 赤税稽罚﹝2026﹞14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 处罚类别 | 其他-未匹配 |
| 处罚内容 | 对你加油站因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85318.64元、个人所得税655.8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265.93元、印花税6793.13元、房产税3020.22元、城镇土地使用税21515.15元的行为处2倍的税务行政罚款,罚款金额243137.84元。对你加油站在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让海南盘海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为你加油站虚开1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100000.00元的税务行政罚款。 |
| 违法事实 | 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赤税稽处〔2026〕*号)认定你加油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你加油站账外销售柴油67000.00升,不含税金额为365628.32元,销售汽油5949.85升,不含税金额为37805.24元,合计403433.56元收入未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存在现金收款未确认收入。存在少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对你加油站因少列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造成少缴增值税85318.64元、个人所得税655.8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265.93元、印花税6793.13元、房产税3020.22元、城镇土地使用税21515.15元的行为被我局定性为偷税。(二)经检查发现你加油站2024年1月取得了海南盘海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289018.68元,货款为你加油站2023年11月通过公户转给了一个姓名为刘问斌的个人且只支付了255879.60元,剩余尾款2024年底直接冲账处理,因为当时未取得发票,你加油站通过以前购油时认识的苏姓业务员,在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让海南盘海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为你加油站开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55768.74元,税额合计33249.94元,发票号码为:24462000000002346653,开票日期为2024年1月26日。对你加油站在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让海南盘海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为你加油站开具了1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我局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 处罚依据 | 上述违法事实,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税公告2021年第9号)第17条“税款征收(三)五年内二次以上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或者逃避、拒绝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案件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4年第3号,第十八条“税款征收(三)五年内二次以上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或者逃避、拒绝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案件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税公告2021年第9号)第43条发票及票证管理“虚开发票(二)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且50万元以下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 |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稽查局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3-27 |
| 处罚有效期 | 2026-04-11 |